浙江省贵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贵州商会;英文名称: Zhe Jiang Province Gui Zhou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贵州籍人士在浙江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驻浙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在贵州生活或工作过的人士在浙江创办的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会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互助、共赢”即团结贵州在浙各类企业界人士,使之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共进共赢,为黔浙两地发展做岀贡献。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助手作用,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平台。增进浙黔两地经贸往来和技术交流,促进横向经济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籍企业形象。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提升素质和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联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民政厅为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贵州省工商联为业务指导单位,浙江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委为党建领导机关。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会理等方面的讲座,参加经贸洽谈和商务考察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本会本和在浙黔商的企业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渐黔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浙黔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事宜;
(五)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会员在浙与各地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会员参与黔浙两地经济建设和扩大国内外的经济联系构筑平台,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协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促进、发展、提高和扩大贵州与浙江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商务活动;
(六)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和宣传服务窗口,为会员的经营活动依法提供帮助;促进会员与浙江企业以及在浙江省内的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协助商会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贵州与浙江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律机构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八)为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与有关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会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会员与其它机构、企业、相关团体或浙江省政府之间提供交流意见、互通商业信息的场所;保持和促进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伙伴之间的友好关系及相互间的专业往来;提高和促进与浙江省内的机构、商会和有着共同意志的其他相关团体之间的技术、专业、商务和技术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九)编写商会信息,介绍黔浙两地改革开放动态,交流业务经验,提供商贸、经济等信息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内部有关信息资料,编写会员刊物。收集、编译、摘录、传阅和散发与贸易、工商业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印刷、出版和分发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报纸、期刊、书籍或传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营业执照的黔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并定期将新入会会员
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本商会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商会给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经同意可以补缴,会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保管所有会议的正式纪要,下发会议通知,保存商会的记录和文件;
(七)负责商会网络、内刊等的维护和编辑出版;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三名。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